李洪楷
李洪楷

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19811028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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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专业领域

擅长企业清算、重组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金融证券,诉讼案件及刑事辩护,有很多成功案件。

执业经历和社会职务

西南政法学院毕业,1981年在四川省万洲区梁平法律顾问处从事律师职业,是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较早的一批律师。1985年考取律师资格证(司律证字第267号)。1981年在四川省司法厅第一期律师班学习,1987年四川大学法律系律师班学习,1990年在西南政法学院高级律师脱产学习,2004年参加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产权转让和主辅分流实务高级研修班”学习。1985年到1995年任四川省梁平法律顾问处(后为重庆市梁平律师事务所)主任,1996年调任湛江市司法局二律所律师,1999年至今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期间曾在敏于行所)做专职律师、合伙人。

曾担任重庆市梁平县政府、中国银行重庆市梁平分行、工商银行重庆市梁平分行、重庆市梁平建筑集团、重庆市双桂啤酒集团、香港福运达(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国际电子有限公司、香港装修材料(深圳)有限公司等100多家法律顾问。二十五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3000多件,担任政府机关法律顾问中,为政府机关决策、制定规章、处理行政诉讼成绩显著,为企事业单位预防纠纷效果明显,为银行追收贷款,挽回了数亿元的重大损失。依法成功地完成了深圳市莱英达计时公司、深圳市深华物流公司、深圳市宝安先公司等多家公司清算工作。刑事辩护中,被告人邓某《破坏集体生产罪》、《放火罪》、《强奸罪》一案,经过认真查阅案卷,多次会见被告人,认真调查研究,以大量的证据事实和理由证明被告人不构成以上三罪名,结果邓某冤坐八个月牢后被公安机关宣布无罪释放,当事人非常感激为他伸了冤。闻名深圳,上中央电视台的被告人胡某《职务侵占罪》案,以充分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被告人胡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结果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没有判胡某犯《职务侵占罪》。

经过承办较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后,从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多年的执业经历,形成诚信、认真、敬业、执着的律师风格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受到组织的嘉奖和通报表彰。

著述论文

撰写、发表过《浅谈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质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制度的法律变化》、《浅谈夫妻财产契约形成的法律问题》、《关于新旧刑法中自首的区别》、《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方法问题》、《谈谈存单纠纷与存单犯罪的区别》、《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的困惑与自我保护》、《企业改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试析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应否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对企业并购中法律问题的探讨》等文章在《四川律师》、《律师与法制》等杂志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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