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商业纠纷中,在网络上贬评合作伙伴要慎言

作者:欧湘富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2-01-20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王女士是一家跨境电商公司(下称“S公司”)的总经理。2020年8月,王总代表S公司与H远洋货代公司(下称“H货代”)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可是H货代在合同履行时具有违约、欺诈行为。H货代不仅未送达货物,反而称货物被G国海关扣押并要求S公司支付150美金的扣货费,之后还向S公司发送《销毁通知书》,要求S公司支付被扣货物的仓租费和保管费合计950美金。一系列操作真是精彩绝伦,但到此还未结束,H货代接下来的操作更是让人大跌眼镜。H货代捏造S公司亚马逊电商账户被冻结且卖不了货的事实,虚构争议货物已经签收,但实际签收地址却是H货代的G国仓库。一言以蔽之就是收了客户的钱,扣了客户的货,放到了自己的仓库里。王总在多方调查知悉真情后自然对H货代的失信行为十分气愤,欲讨回公道。

但王总在向多个行政执法机构投诉且维权未果的情况下,将H货代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的照片分别打上“诈骗货代公司”“诈骗货代”字样,并多次将该照片在货代公司行业交流的QQ群和微信群里传播,此后还在亚马逊某论坛上发帖“曝光”H货代。H货代在今年初以王总发布不当言论构成名誉侵权且其致使H货代营业额下降为由,将王总及S公司(S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二、办案思路

面对委托人王总的遭遇,本律师接案后心情是复杂的,事实上H货代的行为确实涉嫌民事欺诈和严重违约,且民事欺诈和违约行为在先,但尚不构成诈骗犯罪。但王总在QQ群、微信群、论坛上散布的个别不当言论,超出了正常的批评和评论的范围,并没有无可辩驳的实锤证据予以支撑,这就使得其主动变被动了。根据办案经验来说,王总的行为很大几率会被法院认定为侵犯名誉权,金钱赔偿在所难免,但将损失降到最低是律师代理服务的第一要务。

由于该案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根据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争议并不适用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本案涉及到的适用法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王总和S公司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由于王总的行为确实涉嫌侵犯名誉权,因此本律师认为应当着力于通过有效抗辩减少民事赔偿的数额,并且反驳对方货代公司的诉求是偷换概念,即使其营业额确实减少了五十万元,也不能和没有足够理由全部归责于王总的不当言论行为。H货代的营业额减少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如经营管理失误、疫情影响、市场行情变化,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所谓损失均是被告行为直接造成。

三、何为名誉权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权侵权是指组织或者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的名誉权还涉及到网络问题。传统名誉权所涉及的环境往往是现实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倾向于熟人。网络名誉权所涉及的网络虚拟空间,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参与的主体和社会群体范围往往都是不特定的。

就网络名誉侵权的结果来说,名誉权侵权行为的结果可像癌细胞一样更容易迅速扩散化从而失去控制。网络空间使得不同地域的人们都能更轻松地、更便捷地获取信息,相比于传统环境下,网络空间的信息传播能力是巨大的,其中蕴含的破坏力也是巨大的。由于网络空间的主体,即众多网民的辨识能力和道德法制观念参差不齐,因此不当言论通过网络的传播使得其造成的伤害更加恶劣,常常超出了行为主体的预期效果和控制范围。

例如去年发生在浙江杭州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2020年7月7日,受害者吴女士到浙江省杭州市某小区楼下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少妇出轨快递小哥”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通过不断转发,谣言在互联网发酵。2020年8月7日早上10点,消息已传到吴女士所在的公司,所有的领导、同事都看到了。吴女士的生活遭受巨大影响,工作丢了,家人朋友也不相信她,其本人也在医院确诊了“抑郁状态”,最后郎某和何某因诽谤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郎某和何某的下场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估计他们最初也不会想到自己的恶作剧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这就是网络人格权侵权与传统名誉侵权相比在行为结果上的一个独特表征。

四、办案感言

经过两审终审的审判程序,法院最终判决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应向H货代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承担其所聘请律师的代理费13,000元。这与货代公司一审请求赔偿五十万元相比,三万元是相对轻微的不利后果,可以说此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关于王女士主张H货代公司亦有诋毁诽谤言论应当向其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将通过另案法律途径起诉。有关货代公司物流货代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已经判决S公司胜诉,货代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运输费及其利息等。

本案涉及的争议标的较小,算不上大案,但是却是人格权日益受到各界重视并得到法律切实保护的一个缩影。众所周知,《民法典》一改以往“重物轻人”的民事立法理念,人格权编单独成编,展现我国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原则,高度重视和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并且提供实现途径和救济方式。智能手机是每个人都不可缺少的通讯工具,通过手机我们可以登录各种社交平台。由于每个人背景和阅历不同在交流中难免有不同观点,社会交往日益复杂,产生口角、纠纷在所难免,有的人甚至会借助网络平台来发泄自己的愤怒,甚至是谩骂。可以明确的是,在微信群里骂人是违法的,但法律不理琐事,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可能不会受到制裁,但是如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且你的谩骂行为和负面影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你就可能会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至少赔礼道歉在所难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项权利,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侵害。

本案中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在于,王女士是由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H货代的侵害才在网上散布不当言论。本律师理解同情王女士,但不赞同她这样做。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违法的后果也是残酷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定要走合法途径,切忌通过违法过激等手段争取合法权利,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的,往往会使得维权之路更加坎坷。在商业活动中,纠纷会频繁发生,但公民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是宪法权利,任何时候都受到保护。在商业交易活动中,如果企业和公民利用网络进行维权之时,一定要把握好分寸,将言论限制在正常的批评和评论的合法范围内,不可以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另外,对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公开的商业秘密,维权人也不能披露或泄露,否则也要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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