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为何此案能被入选深圳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作者:许营亚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2-04-27

  前言

 

  “保护知识产权,中国积极行动”,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26日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充分展示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审判改革的创新成果,2022年4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深圳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其中本所许营亚律师的案件成功入选,因此我们专门邀请许营亚律师对入选案例的办案过程进行分享交流。以下是许律师关于外观专利设计权纠纷抗辩胜诉的办案手记。

 

  一、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某系一款“多功能数据线”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申请号:CN201730633385.X,外观专利名称:多功能数据线)。被告为深圳康普通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康普通公司”),且目前在经营一家数码产品及耗材销售的1688店铺。本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2338号,原告以公证取证的形式购买了康普通公司销售的伸缩数据线三合一充电线,并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数据线的行为侵害了其所拥有的相关专利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二、办案经过

 

  1、理清案件事实,找到有利因素

 

  被告康普通公司联系许营亚律师咨询案件,许营亚律师经过充分的研究,熟悉案件事实,及向同行请教,根据办案经验,许律师知道本案很大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侵权,并需要赔偿损失,但本案中还存在对被告有利的几点因素:1)本案系原告主动向被告提供图片订购原告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2)被告本身的经营范围不包含生产制造,且只存在销售行为;3)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来源系案外人深圳市配霸科技有限公司。并且被告已支付了合理对价,以及告知案外人产品会销售到被告所在的网络平台;4)被告对于涉案产品只销售了这一单。

 

  2、举证遭遇困难

 

  本案中,被告员工甯某由于本案小额交易的性质,因此仅通过微信与案外人公司员工王某进行沟通,且未妥善保存快递记录。被告员工甯某直接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案外人员工王某支付价款,而王某也并未向甯某提供案外人公司的收款收据。然而正是因为这种交易方式,导致举证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期间,被告及律师曾多次联系王某并希望其向被告委托人出具案外人公司的收据、物流信息等资料,但是均遭到案外人公司王某的拒绝。

 

  3、搜集、固定关键证据

 

  虽然存在举证困难,许营亚律师积极采取诉讼措施,希望扭转局面。首先,向法院递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希望追加案外人配霸公司为被告,但被法院拒绝。其后,经调查发现,原告不仅起诉了委托人,同时也起诉了案外人配霸公司,而更巧合的是两个案件为同一天开庭!庭审当日,许营亚律师提早到达庭审现场并“巧遇”配霸公司股东。许律师借探讨案情之机,通过录音成功固定了王某系案外人配霸公司员工且日常负责对外销售三合一数据线的录音证据。在庭审之初,法官首先释明对于侵权案件,深圳中院重视维护知识产权。许律师担着压力将录音作为新证据当庭提交给法官,并请求法官要求配霸公司的股东出庭对录音进行说明。主审法官经慎重思考接受了上述请求并同意调查相关事实。接下来的庭审中,许营亚律师结合一个个证据向原告及案外人配霸公司的股东提问,并顺利协助法官查清了案件事实。

 

  4、提交《书面意见》,获得法院支持

 

  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了权利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利为目的诱导他人实施原经营范围外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取证方式不仅损害了被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破坏。

 

  庭审之后,许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及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接受许律师代理意见,认为原告系主动向被告要约指定购买与权利人发送图片款式或与其明确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被告为促成交易从第三方处购买侵权产品并销售给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告原有的经营活动范围内从未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仅为完成原告交易临时起意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且在原告取证之后亦未再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权利人起诉被告侵权的证据,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办案感想

 

  1、证据不足时,首先应建立信心

 

  本案接受委托后,发现抗辩的证据链条缺失,心中也会焦虑,但是既然接受了委托,便应勤勉尽责,心中建立信心,勇于迎接挑战。

 

  2、相信法庭之上,证据为王

 

  美国辩护大师路易斯·尼察说“你必须把你的整个辩护建立于事实之上,可这些事实永远不会从法庭的窗口飞进来;相反这些事实得用脚硬拽进来。”即法庭之上,证据为王,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尝试多方搜集证据,并展示给法官。我们的案件的委托人以及本案涉及的委托人员工甯某,在案件进展过程中一直到开庭当日,都在积极配合提供、搜集证据,使得案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对钓鱼取证等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深圳有多起案件都是仅仅销售数百元甚至几十元的产品,由于举证困难,被起诉之后却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

 

  因知识产权滥用而引发的“恶意诉讼”、“碰瓷式维权”问题激增,不仅侵害了被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干扰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行。对于钓鱼取证、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作者 | 许营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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