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律论坛 | 天使母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拟投企业合规尽调要点

作者:星辰律所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2-05-07

天使母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拟投企业合规尽调要点

 

                    ——深圳的尽调经验及对其它地区引导基金的启示

 

引言

 

  中国自2014年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行业迅速[page发展,同时出现了不规范运作、基金违约和投资者维权现象。2016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了中基协(2016)4号文,其中规定管理人登记时需要提交律师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全资设立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即深圳天使母基金。深圳天使母基金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天使投资类政府引导基金。2020年4月9日深圳天使母基金在公司官网公告栏发布《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下称“新办法”)。根据新办法第四条第九款规定,深圳天使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须全部投向天使类项目(子基金后续追加投资的项目除外),天使类项目被投资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规定:1.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2.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3.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等符合申报指南及新办法第四条第(七)款要求的产业”。此条新规定系《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已废止)第十八条第七款修订的条款,与老办法的差异是:老办法要求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且为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2000万。

 

  政府引导基金代表政府资本在社会上遴选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并对母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合规管理,规范基金的运行,同时要求子基金作为LP的《合伙协议》规定投资方向需符合天使类项目标准。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在子基金投项目时率先要求子基金的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调,为拟投项目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法律意见书。笔者经网络检索并与重庆、广西等地基金管理人交流,政府引导基金引入律师事务所进行子基金拟投项目的合规尽调尚未在上述地区实行,故笔者决定撰写此文。笔者结合参与子基金拟投项目合规尽调的实践,与同行分享合规尽调关键点,以供其它地区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拟投项目规范运作进行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母基金;子基金;拟投企业;合规

 

 

一、拟投企业的设立、存续及投资轮次

 

  核查拟投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五年及为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重点关注至少要符合其中一项。

 

  在核查拟投企业时,老办法仅要求核查拟投企业工商资料,新办法要求对拟投企业与其子公司(孙公司,如有)工商资料一并核查,这一变化与拟投企业的人数、资产总额及年销售收入的核查相对应。

 

  审查拟投企业是否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应重点关注,拟投企业成立时间是否超过五年。具体可根据拟投企业提供的最新营业执照、章程及工商内档资料,并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信息进行核查。

 

  核查本次投资为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重点关注每次投前投后的股东及对应的持股比例。投资轮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律师需要核查的内容是通过拟投企业成立后的历次《增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内容来判断,律师需要明确本次投资是拟投企业接受的第几轮外部机构投资。这里的外部投资机构,首先排除了公司内部员工的持股平台,亦排除了非公司员工的自然人投资;其次对于轮次的理解,虽然有出现不同批次的外部机构均及投资人与拟投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一般股价相同的界定为一轮。

 

 

二、拟投企业及子公司的人数、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

 

  新办法拟投企业的人数、资产总额及销售收入定义均按照《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及《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执行;拟投企业存在子公司(孙公司,如有),员工人数、资产总额及销售收入均采用合并报表数据,按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数据进行提供,月平均人数及月平均资产均为合并报表后的(月初数+月末数)÷2,取均数,销售收入则为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总收入,取总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核查企业人数重点关注是不超过200人。拟投企业的从业人数统计,应汇总计算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及企业接受劳务派遣人员。另外拟投企业聘请外藉人士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也计算在拟投企业从业人数中。合规文件依据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和社保交纳记录,创业初期无员工时可确认为零。

 

  核查拟投企业年销售收入或资产总额未超过2000万元,重点关注前述两项不应均超过2000万。律师要求提供拟投企业及子公司(孙公司,如有)各自及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进行核查,拟投企业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按诚信原则申报,如发现异常,进一步进行核查,必要时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律师根据新办法可以制定更详尽的调清单,根据企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尽调方案,快速高效地完成尽调工作。

 

 

三、拟投企业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应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

 

  核查产业投向重点关注拟投企业实际业务和要求的产业相吻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具体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海洋产业、航天航空产业、机器人产业、可穿戴设备产业、智能装备产业。

 

  尽调中,虽然有管理机构的立项报告、投资建议书及拟投企业经营范围的工商资料,拟投企业尚需说明从事的主营业务及生产的的主要产品及客户;拟投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或开展的工作更能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用以判断拟投企业是否符合约定的产业投向。

 

 

四、本次投资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及存在利益冲突

 

  核查关联交易重点关注,如属于关联交易要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决策机制,且不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一直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如何有效控制关联交易及防止利益冲突也是政府引导基金较为关注的合规内容。

 

  尽调时需全面核查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关联方,审查《合伙协议》中关于关联交易认定的具体条款,以及对关联交易发生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根据交易内容判断交易类型、交易价格公允性等。

 

  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企业会计准则》均对关联方有定义,但实际情况也要注意不同规范文件对于合伙协议项下关联方的界定标准。

 

 

五、对投资限额及投资地域的限制

 

  核查投资限额主要关注投委会通过的本次投资金额及占子基金规模的比例。投资金额系根据管理机构提供的项目确认单或投委会的表决单进行确认,计算出每股价格,并根据项目情况判断是增资亦或追加投资,增资和追加投资按一般理解具有相近的含义,但是在深圳天使母基金的合伙协议里有约定追加投资是超出天使类项目的再投资,而增资是项目还处在天使类项目时进行的再投资;其它引导基金亦有定义追加投资仅为对项目的再次投资。

 

  核查投资地域主要关注投资于深圳市内和市外的投资金额及比例(7:3)。投资地域需要管理机构提供基金的运营报告进行核查,如子基金的认缴金额、实缴金额、预估的管理费、托管费、审计费;母基金认缴及实缴的金额和比例、子基金可投实缴金额;子基金应投资于深圳企业金额及已投资于深圳企业金额和占可投实缴金额比例;子基金可投资于非深圳企业金额及已投资于非圳企业金额和占可投实缴金额比例;最后汇总计算出已投资深圳和非深圳企业金额占已投资金额的比例,总体要求对非深圳企业的投资规模不会导致其投资于深圳企业的比例规模低于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比例的1.75倍。

 

 

结语

 

  律师应当根据子基金管理人的要求遵循全面、真实、合规的原则,围绕前述五个要点对拟投企业进行尽调,就可以做到对拟投企业是否符合《合伙协议》天使类项目标准进行准确的判断,但因尽调项目和复杂程度的不同,还需要指派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团队进行分析判断和出具专业意见,以保障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安全,同时达到政府资本撬动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

  

 

 

 

项目负责人|黄小芳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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