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论坛 | “双减”政策下教培机构面临的法律问题

作者:罗延飞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2-07-14

自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来(以下简称““双减”),教育培训行业迎来了史无前例的变革。根据教育部“双减”工作通报显示,截至2021年12月,学科类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已压减83.8%,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已压减84.1%。新东方掌门人俞敏洪亦感慨“教培时代已结束”。

目前,经过“双减”政策近一年的整治和规范,教育培训行业尤其是学科类培训机构已完全进入了非营利时代,而“营转非”后教培机构如何合规化运营?隐形延伸的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如何鉴定?“双减”政策引发的违约、裁员等纠纷如何妥善处理等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现本文根据“双减”及配套政策,结合相关行业协会意见、法院最新判决,对其进行分析探讨。

一、“营转非”后学科类教培机构的合规化运营

根据“双减”政策规定,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机构。按照教育部的工作部署,各地已在2021年底前完成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工作,目前市场上提供学科类教育培训的机构,均为非营利性组织。与此同时,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对其市场化运营的合规性进行了全面规范:

1、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根据“双减”政策的要求,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明确收费标准,各地陆续出台配套规定。其中,深圳于2022年2月14日正式实施的《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10人及以下班型为70元/课时·人次,11-20人班型为50元/课时·人次,21-30人班型为40元/课时·人次,31人及以上班型为35元/课时·人次。培训机构可在基准收费标准上浮10%、下浮不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故学科类教培机构的收费应当严格遵从政府指导价管理,不得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

2、财务制度纳入第三方监管。根据《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校外培训机构不区分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执行收费专用账户和收费时段等预收费管理要求,加强预收费票据管理。目前从各地下发的配套文件来看,多采取第三方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实施财务监管。从某个方面来看,这也是对之前无序扩张、大量资金用于销售与广告、开展恶性竞争等不规范、不健康的教培机构从资金链上进行清洗,而对于自始专注教育本身、稳健发展的教培机构也不啻为一利好政策。

3、培训服务行为全面纳入监督。根据“双减”政策规定,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学科类严禁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组织培训等等,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可以说教培机构教什么、怎么教、什么时候教,都已经纳入了政府的全面监管。

4、利润及剩余财产不得进行分配。这是由培训机构的非营利法人组织的法律属性决定的。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九十五条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在培训机构终止时,进行清算还有剩余财产的,也不得进行分配,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二、学科类与非学科类的法律界分

学科类教培机构根据“双减”政策,已经进入了完全非营利性时代,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校外培训的民生属性及公益属性。而对于非学科类,设立人、出资人可以选择采取企业法人主体或者非企业法人主体,即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依然有权选择营利属性的市场主体,开展非学科类的教育培训业务。学科类与非学科类的界限是否非此即彼的界限分明?事实上,隐蔽性、延伸性的灰色地带客观存在,如何进行鉴定和界分,其实一直是个难题。

1、教育部的区分原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明确,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或生物、物理、化学)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时间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基数教育)等按照非学科进行管理。

2、隐形变异的学科类培训形态。在学科类培训只能是非营利性的前提下,市面上开始出现五花八门的培训形态。例如以游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开展涉及语文的文学写作与鉴赏,涉及历史、地理的演讲与口才,涉及外语的外语戏剧与文化等等,是按学科类监管还是非学科类监管,实践中均存在巨大分歧。目前大部分地区在执行“双减”政策时,都是“一刀切”从严处理。从表面上似乎打击了“擦边球”违规行为,但是忽略了少年儿童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客观需求,未免有失偏颇。

3、学科类与非学科类的其它区分维度。除了以教育部规定的培训内容进行划分外,对于隐形变异或延伸地带的区分,还应当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是从培训目的,如果是以提高学科类成绩为目的,进行学科知识性训练为主的培训,即应当认定为学科类,如果是以拓展兴趣爱好、促进全面发展为目的,则为非学科类,例如以提高语文成绩的写作培训就是学科类,而以培养文学兴趣的阅读会,则属于非学科类;第二是从培训方法,如果是以反复做题、考试等机械训练为主要形式的,将鉴别为学科类课程;而以体验式、探索式学习等为主要教学方式,突出实践性、创造性、兴趣性的则为非学科类课程。

三、涉及“双减”案件中情势变更的适用

随着“双减”政策的逐步落地实施,相应的法律问题亦开始显现。目前主要集中在培训机构裁员的劳动争议、培训场地的租赁合同争议、与投资方的业绩对赌争议等领域,主流观点认为“双减”政策下引发的前述法律纠纷,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具体如下:

1、经济性裁员的适用。“双减”政策对学科类教培行业的影响,显然属于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解决员工裁撤的经济补偿问题,而对于非学科教培机构,则不能适用。

2、场地租赁合同解约的适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作出的《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房租有关问题的行业意见书》中民协〔2021〕19号文件认为,校外培训机构遇到的房租问题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情势变更的规定,在《双减》印发前,校外培训机构如已签订合同承租房屋,用于开展学龄前儿童线上培训或学龄前儿童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培训的,可主张构成情势变更,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应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在租赁合同纠纷中主张情势变更免责的,亦仅限于学科类培训机构,非学科类的不能适用,这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91民初7579号判决书中亦采用了此观点。

3、融资对赌协议的适用。“双减”政策不仅仅在前述“营转非”主体变更、价格管控、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治理,同时亦切断了资本市场对学科类培训的运作,明确了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等等,切断了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资本运作的通道。这对于投融资双方而言,融资对赌协议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文刊登在2022年第2期《深圳律师》杂志上。

来源|罗集思维

作者|罗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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