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作者:李红、王最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3-04-04
  企业经营中的业务员“飞单”行为,不仅导致企业丧失交易机会,且往往伴随着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和市场竞争力的减弱。企业在通过法律手段制止“飞单”及索赔过程中,需要承担证明商业秘密成立、侵权行为及侵害后果等举证义务。鉴于商业秘密这一无形财产的特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根据被侵权人所主张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商业性、保密性等判断要素来具体认定,故审判法官处理此类案件也非常审慎。
 
  另外,此类案件中往往劳动关系、侵权关系两类法律关系的竞合,让律师在具体办案维权过程中,面临案由选择、程序选择的专业判断问题。
 
  本所李红律师、王最律师(以下合称“承办律师”)去年受托办理了一起因业务员“飞单”引发的纠纷案,委托人A公司希望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并打击B员工侵害公司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该案日前已结案,取得了较令人满意的结果。承办律师将办案过程和心得总结如下,以供交流。
 
 基本案情
 
  委托人A公司主要从事中港往来及香港当地汽车货物运输、香港当地仓储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B员工先后两次在A公司任职,均担任客服操作员,负责跟单、处理客户日常工作,第二次入职时间为2021年11月,并于2021年12月6日离职。
 
  B员工在A公司两次任职之间,曾短暂入职C客户公司任职,并在第二次于A公司任职期间,介绍C公司给A公司负责人;A公司随即任命B员工负责跟进该客户,并由A公司负责人针对C公司特点亲自制定了报价方案,由B员工提供给C公司;C公司接受报价方案后,开始委托A公司办理中港运输业务,双方通过B员工建立了“A-C”微信群沟通业务办理事宜。不久,B员工提出辞职,未经通知A公司即解散了“A-C”微信群。
 
  A公司后调查发现,在C公司与A公司建立业务关系不久,B员工即开始筹划设立与A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D公司,并成立“D-C”微信群,并将C、D两公司的业务人员拉入该群,由D公司承接C公司委托的业务。A公司调查时得知,C公司已多次委托D公司办理中港运输业务,合同金额约3万元。
 
  办案要点
 
  1.案由选择
 
  本案难点之一在救济路径选择。承办律师在准备工作阶段,评估了两个救济路径:一是基于B员工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双方保密协议的约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二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B员工和C公司提起反不正当之诉。从同类案例的检索结果情况来看,两种路径都可以成立。与此同时,两种路径也都有走不通的案例:提起劳动争议,被劳动仲裁机构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受理;直接提起诉讼,被法院以“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行劳动仲裁”为由不予受理。相应的,有案例显示,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就是在一种路径走不通或者结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再转而采取另一救济途径。
 
  承办律师在综合研判案情、已有证据,结合委托人的主要委托目的,决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B员工和D公司。主要理由是:首先,从B员工第二次回A公司任职并介绍C公司给A公司经过来看,其本意不是为A提供劳动,而是为其计划成立的D公司收集A公司的商业信息,落脚点还是在于不正当竞争。其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员和法院对裁令劳动者承担泄露商业秘密的违约或者赔偿责任非常审慎,且难以通过劳动仲裁追究D公司的法律责任从而最终起到制止其侵权的目的。第三,委托人还是希望司法机关能一并对B员工和D公司是否违法作出公正的认定和判决,以彰显正义。
 
  虽然经过充分评估确定了诉讼方案,承办律师也与委托人做好了预案沟通:万一该路径受阻,可以转另一救济途径。
 
  2.证据收集
 
  本案难点之二在于,A公司虽然托人打听到一些B员工和D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消息,但其并不掌握B员工和D公司侵权的直接证据。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数次前往A公司调查取证,结果均不满意。经承办律师建议并经委托人沟通,承办律师得以前往相关人员和单位处取证,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尤其是获得了B员工与C公司人员的聊天记录,将证据链补充完整。在提交证据时可以将事件发展脉络较完整呈现。
 
  3.庭前准备
 
  开庭前,承办律师再次梳理诉求、法律规定和证据,评估庭审中可能发生的争议焦点以及应对方案;同时考虑到本案的证据比较多,多个微信群的信息繁杂且互相交叉,如果法官没有提前充分熟悉证据则难以在有限庭审时间内全面把握案情,故做了针对性准备:一是根据时间线整理出本案的“大事记”;二是列表对比各个微信群的建立时间和成员,体现各微信群成员的关联性以及B员工从“A-C”微信群“拉”C公司人员至“D-C”微信群、将交易机会从A公司转移至D公司的事实。
 
  4.庭审及庭审后工作
 
  庭审调查显示,主审法官主要对两个问题心存疑虑,一是本案所涉商业秘密信息及载体是什么,该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二是B员工实施了怎样的侵权行为,B员工和D公司获利多少。
 
  针对法官疑虑,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力陈事实和观点的基础上,庭后立即起草代理词作为补充。承办律师反复强调:本案所涉的商业秘密,载体是客户信息和报价单,其价值核心在于客户的交易意向和成交底价;B员工曾在客户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一直希望承接C公司业务但苦于未能探到成交价格点;B员工再回到A公司并由行业经验丰富的A公司负责人亲自调整报价,最终促成C公司与A公司建立业务关系,B员工基于业务员的身份也得以了解到C公司的成交心理价格。
 
  本案中,B员工及D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的直接经济利益并不大,所以承办律师在陈述过程中,强调B员工及D公司所谋取的是间接利益。这种间接利益主要体现为在获取了客户的交易底价后,D公司的报价更有针对性,从而增加了D公司的交易机会,减少了沟通成本。并且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官是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B员工和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的行为;B员工和D公司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办案体会
 
  1、侵犯商业秘密会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民事责任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和举证;行政责任有赖于行政机关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追究刑事责任有损害或获利金额起点要求。根据案件特点和证据情况,选择采取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是律师承办此类案件需要首先判断的事项。
 
  2、在没有行政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获得的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面临着重重困难。但维护健康的交易秩序,是所有企业经营者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追求。在本案中,承办律师在取证过程中,感受到了企业家和从业人员传递出的对公平经营及公正的交易市场环境的渴望。这是律师参与商事法律活动的底气来源和价值所在。
 
  3、当事人、律师、审判人员,虽然社会角色、专业要求、责任有所不同,但仍可基于共同的法律信仰,在遵照法律、尊重事实、独立思考、务实负责的前提下,达成诸多共识。本案的承办律师通过走访调查、证据收集和分析,尽力完善证据链,并以适当的方式呈现案件全貌和关键细节,让各方达成的共识更加坚固。一审判决后,对方并未提起上诉,并且表示将主动履行判决。这是承办律师最想看到的结果。
 
 
  律师简介

  
  李红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为投资并购、公司治理、企业合规、股权激励、争议解决等
 
  
  王最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领域为企业合规、劳资纠纷处理、商事争议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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