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注焦点
员工在与回家线路相反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02 基本案情
董某,女,1993年生,未婚。2019年8月起就职于上海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地点为湖北省鄂州市。2020年9月13日17时40分,董某下班后骑电动车与一泥头车发生交通事故,董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泥头车司机负全责。
事发地点与董某回家路线完全相反,董某随身携带的手机及现场散落物品无法证实其当日下班行程目的地。上海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03 代理经过
2021年3月下旬,董某的父母经人介绍找到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其能提供的材料仅为董某生前一年的银行卡消费记录和手机一部(存有支付宝和微信的消费记录)。律师团队在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分析现有材料及深圳地区的法院相关案例之后,制定了诉讼策略:以董某的父母为共同原告起诉深圳市人社局,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具体的事实依据为:董某存在下班买菜的习惯,董某在事故发生时去菜场买菜为大概率事件,符合司法解释(法释〔2014〕9号)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规定的情形。
2021年3月底,本所律师团队通过分析董某生前一年的银行卡消费记录和手机中支付宝和微信的消费记录,明确了董某经常消费的商铺名称,结合地图软件中相关商铺的定位,初步绘制了董某生前的“消费地图”。
2021年4月初,本所律师团队先后两次前往事发地(湖北省鄂州市)实地调查:
1.对董某从公司至家的路途情况进行录像(董某回家途中没有可消费的商铺,证明董某前往与回家相反方向的菜场及周边商铺购物具有合理性);
2.对董某从公司至菜场及周边商铺的路途实景进行录像(董某前往菜场距离的时间很短,证明其前往菜场购物具有合理性);
3.对董某家的厨房进行录像(厨房有做饭的痕迹,证明董某有下班去菜场及周边商铺买菜回家做饭的习惯);
4.对董某生前的朋友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记载董某经常自己做饭,证明董某有下班回家做饭的习惯);
5.代理律师在菜场及周边商铺进行消费并留存消费记录,保证上述消费记录与董某手机上的消费记录一致,然后对上述商铺进行录像和定位,确定最终的“消费地图”。董某在上述商铺的消费频次较高,证明董某有下班去菜场及周边商铺买菜回家做饭的习惯,从而主张董某在事故发生时前往菜场及周边商铺购物为大概率事件。
本所律师团队在整理好起诉材料之后前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立案。2021年5月,法院受理该案。2021年7月,深圳市人社局联系到代理律师,通知代理律师该局将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本案符合工伤,希望我方撤诉。在得到深圳市人社局的肯定答复后,代理律师于2021年8月申请撤诉。
2021年8月11日,深圳市人社局对董某工伤一案重新作出认定,认定本案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2021年12月29日,董某父母告知已收到深圳市人社局支付的各项赔偿款约100万元。
04 律师评析
案件的办理过程经历了诸多坎坷,本所代理律师也从中加深了对于律师这一职业的认知,具体而言,主要是以下思维上的提升:
4.1裁判者思维:进行案例检索,分析裁判文书
通过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及检索深圳市地区法院的生效案例,律师团队得出了初步结论:本案可以主张的方向就是司法解释中的“拟制工伤”,即视同工伤的情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基于裁判者思维,若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必须存在两个前置条件:1.我方举证证明董某存在下班买菜的习惯(为日常生活之所需);2.事故发生当日董某下班去菜场及周边商铺买菜为大概率事件。
考虑到案件的最终判决尺度与方向掌握在人民法院手中,律师办理案件需具备裁判者思维:通过研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类案检索,结合所承办案件的独特性,确定律师代理案件的行动指南(大方向)。
4.2监管者思维:深入了解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代理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立案前、立案中、立案后),充分与深圳市人社局负责人沟通协商,通过分析深圳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寻找我方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地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深圳市人社局在收到我方的诉讼材料之后重新评估了案件的走向,最终同意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鉴于此,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需具备监管者思维,尝试站在监管者的角度去思考案件的解决路径,该种尝试不失为一种另辟蹊径的方法。
4.3律师思维: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当事人在找到代理律师的时候一般是毫无头绪的,此时律师的首要工作就是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案件代理的前期,如何论证董某生前有下班买菜的习惯?该问题也是摆在代理律师面前的难题。代理律师在尝试很多种方法无果后,通过筛选董某生前近1500余条银行流水记录,初步绘制了董某在事发前一年在菜场及周边商铺消费的“消费地图”。通过“消费地图”继而绘制普通人骑电动车从公司至各菜场及周边商铺的通勤时间,结合董某从公司到家途中没有商铺的客观事实,论证:1.董某有下班买菜的习惯(为日常生活之所需);2.事故发生当日董某下班去菜场及周边商铺买菜为大概率事件。
案件代理的中期,本所代理律师先后两次前往事发地点实地调查,除了完成对相关场地的实景录像等基本工作,代理律师也尝试与董某生前的朋友取得了联系,在得到后者的同意之后代理律师询问了相关问题,制作了询问笔录,以论证董某生前存在下班买菜的习惯。
“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不是一句空谈,这句话需要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落实到具体的细节上,唯有经过此番努力,才能算得上具备了基本的律师思维。
4.4市场思维: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本案是工伤案件,明显有别于其他普通民商事案件,涉及到复杂的家庭关系。
案件代理的后期,代理律师了解到董某的父母之间存在情感隔阂,彼此没有基本的信任基础。在深圳市人社局通知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经过多轮沟通协商,最终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拟定了赔偿款的分配协议,防止了赔偿款下发后当事人因赔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工伤理赔手续比较复杂,本所代理律师在双方当事人来深圳理赔之前,多次与社保局沟通各项细节,最终一次性办完理赔手续。
本案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在与回家路线相反的下班途中,在缺乏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律师如何调查取证证明案发时员工是在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之中。通过实地走访取证、绘制平面线路图、搜集整理手机消费记录、拍摄沿途实景视频、搜集证人证言,从静止的平面图、动态视频、证人证言等多维度证明案发时员工确实处于下班合理路线之中。
05 相关法条
5.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律师简介
尹传服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第十届管委会执委
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
深圳市律师协会融资租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南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执业领域: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民商事诉讼代理、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尹传服律师从事法律职业12年。执业期间,成功代理了上千宗融资租赁合同、不良资产处置、保险、追偿、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
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多年法律服务
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融和电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融资租赁公司长期代理诉讼案件,成功处理案件上千宗融资租赁合同(汽车金融)纠纷案件,并提供了多种法律服务方案
尹传服律师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于进坤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领域:汽车融资租赁、破产清算、公共法律服务、工伤保险、股权纠纷等
在汽车融资租赁方面,参与了广东省各地市级法院融资租赁案件的审理,现主要为某融资租赁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在破产清算方面,曾参与办理了大型企业的破产案件;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曾受深圳市司法局的聘请担任辖区内司法所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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