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常见仲裁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星辰律所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5-04-10
  商事仲裁凭借其高效性、保密性、专业性和国际认可度,已成为现代商业纠纷的核心争议解决方式。它不仅满足企业对快速、私密解决争议的需求,还通过维护商业关系、保障裁决跨境执行,推动全球贸易的健康发展,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柱。但进行商事仲裁需要争议双方有有效明确的仲裁协议(商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性质为仲裁协议),在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实务中,因约定不明或者商事主体对仲裁协议缺乏充分了解,常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一定分歧,增加了纠纷化解的难度,结合笔者团队在办理仲裁案件过程遇到的具体案例,现就几个常见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探索分析,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先裁后诉和例外约定是否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这个问题的提出,源于我们今年办理的一宗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双方签订的商事文件中,双方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为“本采购订单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采购订单产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对于无法友好解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仲裁无法进行,或因管辖权、诉讼时效或其他原因对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存在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买方营业地的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然而,若卖方的注册营业地在台湾,本采购订单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受中华民国法律管辖,且因本采购订单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提交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解决。”
 
  在一方寻求违约救济时,先行厘清争议管辖机构是解决诉争的先决要件,而从上述约定看,既存在先裁后诉条款,又存在例外条款。我们经检索分析后认为本案争议管辖机构应当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我们知道关于或裁或诉的约定将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但是,本案为先仲裁后诉讼条款,对于仲裁方式和诉讼方式之间明确了仲裁优先,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具体、明确、唯一,并不具有“或裁或诉”的选择性特点,明显不同于可仲裁可诉讼条款。
 
  其次,《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争议发生后“先仲裁、后诉讼”的,不属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先仲裁、后诉讼”中关于诉讼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争议发生后“先仲裁、后诉讼”的,不属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最后,在(2020)沪01民辖终780号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①中,最高人民法院亦指出当事人虽就同一争议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但协议明确约定,或者协议内容表明应首先适用仲裁方式、然后适用诉讼方式的,属于“先裁后审”协议。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应准确认定“先裁后审”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先仲裁条款依据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鉴于后诉讼条款因违反法院地即我国的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而无效,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效力,故应认定涉外“先裁后审”协议中仲裁条款有效、诉讼条款无效。
 
  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该管辖条款对于卖方注册营业地在台湾的,又做出了例外约定,但本案中卖方注册地位于东莞市,故我们认为不受该条款约束。
 
  二、仲裁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会导致仲裁无效?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联想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即若约定为“若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应如何确定管辖机构呢?我们通过检索案例大致如下:
 
  1.在(2022)京04民特744号北京华航海鹰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安智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②,争议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第八条“争议处理”条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如出现争议,双方需本着善意合作原则协商,协商不成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成可在北京甲方所在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中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双方具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有效。虽然该条款中同时约定“仲裁不成可在北京甲方所在法院申请诉讼解决”,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双方对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了变更或否定,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故对于华航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在(2023)浙02民特170号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包家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波景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③中,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协议约定争议的解决为:协商和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仲裁解决不了,则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从该约定可知,在无法协商调解的情况下,应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是在仲裁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涉及,因此,该条款并非约定同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故,从上述裁判倾向来看,仲裁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不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能否被认定为其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此问题源于本笔者团队办理的两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团队代理合同的供货方即乙方,两份合同的相对方分别为:甲方1位于深圳市、甲方2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两份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为“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甲乙双方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均可将相关争议提交给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关于甲方1案件管辖机构:
 
  目前,深圳有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等其他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若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深圳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但不能就深圳的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该仲裁条款是否应属无效条款?
 
  我们认为,分支机构不属于独立仲裁机构,不能被认定为一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深圳的仲裁机构应仅指深圳国际仲裁院,理由如下:
 
  1.我们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马东旭曾就此答疑“实践中,还存在“当地”登记设立有一家仲裁委员会,但另有其他仲裁委员会在该地设立分会等分支机构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当地”存在两家仲裁机构为由主张案涉仲裁协议无效的,考虑到仲裁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受理案件、开展仲裁程序以及出具裁决书系以其所归属的仲裁机构的名义进行,故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一般不应认定为“当地”的仲裁机构。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合意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将争议提交当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案涉仲裁协议有效。”
 
  2.我们检索案例发现,在(2017)渝01民特860号韶关韶瑞铸钢有限公司申请重庆汇亚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④,其协议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出卖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本案各方约定合同争议提交出卖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即提交汇亚通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汇亚通公司位于重庆市,而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只有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即,重庆仲裁委员会,因此,涉案合同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明确。至于申请人提及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及中国重庆两江国际仲裁中心,二者虽均位于重庆市,但是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中国重庆两江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于北京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中国重庆两江国际仲裁中心则属于重庆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二者均非独立的仲裁机构。”
 
  关于甲方2案件管辖机构:
 
  甲方2所在地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经笔者团队检索,安陆市无仲裁机构,孝感市有孝感仲裁委员会,孝感市是否即为本案仲裁机构?
 
  我们认为,本案管辖机构为孝感仲裁委员会,理由如下:
 
  1.依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九十三条规定“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时,应当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予以认定。”
 
  2.同样,我们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马东旭曾就此答疑“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约定的“所在地”或“当地”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应当根据尽量有利于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予以解释,如果合同约定的区、县、未设区的市的上一级市设有仲裁委员会,则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该上一级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如果上一级市也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所在省有且仅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亦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该省仲裁委员会,此有利于尊重并实现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总体而言,商事仲裁具有保密性强、结案时间相对较短、专业性强及便于跨境执行便利等优势。为确保争议解决效率,订立明确、清晰的仲裁条款尤为关键(需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规则及事项等要素)。以下为国内主要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供参考:
 
  1.深圳国际仲裁院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当事人亦可以根据仲裁规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仲裁条款中就仲裁庭组成方式、开庭地点、仲裁地点、仲裁语言、适用法律等事项进行约定。”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示范仲裁条款(一):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Model Arbitration Clause(1)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示范仲裁条款(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分会/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Model Arbitration Clause(2)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Sub-Commission(Arbitration Center)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参考案例
 
  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20)沪01民辖终780号,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总第301期)
 
  (2022)京04民特744号,北京华航海鹰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安智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特170号,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包家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波景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特860号韶关韶瑞铸钢有限公司申请重庆汇亚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律师简介
 
  张付忠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张付忠律师自200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以及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能够准确把握各种商事行为的风险点和防范措施,在法律风险预防与救济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刘茂兴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争议、民商事诉讼和仲裁、公司法律顾问等,同时为多家大型科技、珠宝、建设工程、商业地产运营企业提供咨询、合同起草修订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参与办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及多宗大额商事仲裁案件,在诉讼和非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郭佩君实习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公司法、劳动法等民商事领域法律服务工作,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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