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避坑指南 | 合同联系人、送达条款三大坑,你一定要避开

作者:星辰律所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5-04-17
  联系人、送达条款避坑指南来了!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里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踩坑的“联系人条款”和“送达条款”——联系人怎么选?文件怎么送?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一个没写清,则会导致公司在交易或诉讼中陷入被动地位,消耗时间和金钱成本。
 
  一、联系人、送达条款的作用1.明确沟通渠道: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沟通协调的特定人员,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及时和高效。避免信息混乱、沟通不畅导致的误解或延误,确保合同执行的顺利进行。
 
  2.降低履行风险:通过明确联系人及其职责,可以预防因内部管理混乱、人员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合同履行风险。例如,避免非授权人员随意代表公司作出承诺、确认或变更合同内容,减少因未经授权行为引发的纠纷。
 
  3.省时又省钱:法院能直接按约定地址送文书,不用等半年公告!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那么一旦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并提起诉讼,就可以直接依据这一约定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从而避免因无法直接送达而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况。如果采取公告送达,一个诉讼程序一般至少需要起诉状、判决书两次公告,每次公告对于境内主体为2个月、对于境外主体为6个月。因此,约定清楚能极大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有利于案件的迅速推进。
 
  二、真实案例解读三大坑结合真实案例,星辰律师总结了联系人、送达条款的三大坑,手把手教你避开!第一坑:空缺的联系人,供应商被“踢皮球”
 
  A公司与张三所在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并未约定联系人。A公司按照张三的指示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由一名普通员工进行了签收。然而,当A公司向B公司主张支付款项时,B公司否认收到了货物,并指出签收单上的签字员工不在其员工名册或社保缴费明细中,甚至也否认张三的员工身份,导致A公司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可见,未约定联系人会导致供应商陷入困境,尤其是在建筑材料供应领域,合同未约定联系人时,供应商通常会将材料直接运送至项目所在地,由项目经理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单。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验收单可能仅由仓库管理员甚至普通工人签署,而在后续出现争议时,建筑公司可能会否认该仓库管理员或工人的员工身份。这些仓库管理员或工人往往也是临时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找到他们作为证人。给供应商带来极大法律风险。
 
  避坑指南
 
  ✅合同中必须写明对接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指定对接人,避免“A部门说东,B部门说西”,避免重复沟通费时费力。
 
  ✅涉及签收、对账等关键环节,白纸黑字写明权限,必须由授权人确认,防止事后公司不认账。
 
  ✅注意沟通留痕,保留确认证据,即在履行期间、履行完成后及时通过对账单、询证函等方式进行确认,弥补履行不当的风险。
 
  第二坑:联系人权限过大
 
  B公司是A公司的经销商,A公司对B公司的促销活动给予补贴。双方合同约定张三(A公司)与李四(B公司)为业务联系人,负责对接促销活动及对账。合作一年后,B公司起诉A公司索要补贴费一百万元,并提交了张三签字的对账单作为证据。A公司核查后发现部分对账单内容不实,存在费用虚报的情况,但由于张三有确认促销活动及对账的权限,这导致A公司处于被动局面,利益受损。
 
  此外,在建筑行业等领域,合同中约定的联系人通常拥有下单、收货及对账的职权,这赋予了联系人较大的权利。一旦遇到心术不正的联系人,公司就有可能被此人通过勾结的方式骗取货款。
 
  避坑指南
 
  ✅权限分段:下单、验收、对账需不同人签字,形成交叉验证。一人全权负责下单、验收、对账,权力过大易滋生腐败。
 
  ✅定期公对公对账,由公司财务部门直接核对,避免依赖单一点位。留好邮件、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
 
  第三坑:“细致完美”的送达条款却成不利条款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发生了股权增资回购纠纷。当触发回购条件后,A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B公司及其创始股东发出了回购股权通知书,但B公司及其创始股东未签订回购协议、未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在准备提起仲裁的过程中,A公司发现股权增资协议中约定所有通知均需通过EMS方式进行送达,否则视为未送达。为了确保通知的有效性,A公司不得不再次通过EMS的方式发出回购通知,导致通知时间被延后计算,并且错过了最佳的仲裁时机,未能及时保全相关资产。之后,B公司很快进入破产程序,导致A公司近亿元的投资无法收回,遭受了重大损失。
 
  避坑指南
 
  ✅送达方式别卡太死!“EMS或邮箱或微信”多通道并行,总有一款能送达。
 
  ✅加一句“送达不能视为成功”:比如“邮件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拒收或退回不影响效力”。合理把控送达条款的“松紧”程度,既不能太过限制送达方式,也不能过于宽松仅简单约定送达地址等信息。尤其注意要约定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如约定“合同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合同另一方提交的送达信息和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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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双方均确认上述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为履行合同以及法院/仲裁机构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联系地址。若其中一方的联系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该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对于上述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件,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
 
  联系人、送达条款的正确姿势,你get到了吗?下期我们将围绕付款约定进行讨论,帮助大家识别常见风险,敬请关注!
 
  律师简介
 
  张付忠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深圳市律师协会福田律工委公益事务工作中心主任、第五届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200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及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擅长识别各种商业行为中的风险点,并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风险预防与救济方案。主、参编《公司法实务操作原理·规则·适用》《涉外法律适用·风险防控法律实务》《律师实务与研究(上)》《律师实务与研究(下)》等多部著作
 
  刘茂兴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争议、民商事诉讼和仲裁、公司法律顾问等,同时为多家大型科技、珠宝、建设工程、商业地产运营企业提供咨询、合同起草修订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参与办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及多宗大额商事仲裁案件,在诉讼和非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郭佩君实习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公司法、劳动法等民商事领域法律服务工作,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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