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年来,因在澳门赌博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由于澳门与内地一国不同法域对赌博行为的法律定性存在差异,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和裁决结果上常引发争议。本文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探讨内地不同地区法院在选择准据法及认定赌博借贷合同无效后出现的不同判决结果背后的裁判逻辑,旨在为相关实务提供指导。
01
法律适用之争:澳门法还是内地法?
对于因在澳门进行赌博而产生的借贷关系,应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下称“澳门法律”)还是中国内地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本规定执行。”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若未选择,则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及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会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处理因澳门赌博产生的债务时,法律适用应按顺序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仅包括赋予其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也认可双方有权自由选定适用于其情况的法律。
因澳门赌博而产生的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基本没有事先约定适用何种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法再对适用法律进行选择,根据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仍可在规定期限之前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在类案中,能就法律适用选择达成一致的,多数是共同选择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1.适用澳门法律
当借贷双方未能预先选择适用法律或无法达成一致时,内地法院会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决定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在此原则下,法院通常会选择与合同关系最为紧密的地区法律作为准据法,尤其是在赌博借贷行为发生、款项交付及合同签订均在澳门的情况下,更倾向于适用澳门法律。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52号二审判决指出,“在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法律的情况下,亦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赌债特征的博彩机构经常居所地及与赌债有最密切联系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认定其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980号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法院直接以赌博债务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内地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由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的做法,认为“本案中,原告①与被告未协商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原告向被告提供特定博彩筹码账户供被告在澳门博彩机构使用;且原告与被告在澳门签署《借款合同》《收据》,对被告使用的博彩金额进行结算。可见双方博彩信贷行为的发生地、实施地均在澳门,且博彩信贷合同亦在澳门形成,与澳门具有最密切联系,故就博彩信贷合同的法律关系应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审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终407号二审判决同样确认了这一观点,即案涉借贷协议约定适用澳门法律,原告也要求适用澳门法律,且案涉博彩借贷行为、代偿行为等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案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最密切联系,故适用澳门法律。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1431号判决书也持相同立场,指出双方没有就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但由于出借行为发生在澳门,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澳门法律。
这些案例表明,内地法院在处理澳门赌博借贷纠纷时,不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也注重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法律,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2.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尽管在处理涉及澳门赌博债务的案件时,许多内地法院倾向于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澳门法律作为准据法,但并非所有法院都会如此操作。一些内地法院会根据还款行为地、当事人的身份及居所地等因素,最终选择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进行裁决。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4970号二审判决更改了一审适用澳门法律的认定,认为“双方均为内地公民,经常居所地、欠条出具地亦在内地,且在内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时也未对法律适用提出异议,故其纠纷处理应受内地法律调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4)粤1284民初2917号判决则从“负有还款义务一方为被告,被告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原告住所地亦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角度选择了中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4)川0703民初3490号判决进一步指出,双方当事人均为内地居民,并选择在内地提起诉讼,因此内地与该涉澳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故选用中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这些案例表明,在特定条件下,内地法院可能更倾向于用中国内地法律来解决涉澳赌债纠纷,特别是当当事人为内地居民或行为发生地与内地具有更密切联系。这也反映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标准存在较高的灵活性。
(三)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根据《涉外法律适用法》第五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会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处理因澳门赌博产生的赌债纠纷案件中,即便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其他地区的法律,如果法院认为选择适用会损害我国公共秩序,则会转而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4民终4841号二审判决中,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用澳门赌场形成的赌债冲抵中国内陆商务合同形成的债务,违背了大陆地区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中国内地法律保护。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9民终364号二审判决中显示,一审法院认为承认赌博债务合法并对其加以保护,显然违背内地的公序良俗,因此依法仍以中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二审法院并未发表反对意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59号二审判决持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虽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澳门法律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但部分法院认为适用澳门法律可能损害中国大陆的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从而转向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02
赌博借款的法律后果:返还本金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前面部分讨论了内地法院在处理澳门赌博借贷纠纷时对是否适用澳门法律或中国内地法律的不同司法观点和实践。这种差异主要源于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不同解读、对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理解以及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考量。因此,在本部分,我们将基于适用不同法域的法律作为分类标准,进一步分析对应的法律后果。
1.适用澳门法律的情形
与普遍认知不同的是,尽管赌博/博彩在澳门是合法行为,但围绕赌博产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并非必然受到法律保护。在澳门地区的法律框架内,需区分债务为“法定债务”“自然债务”或“非法债务”。
根据《澳门民法典》第1171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别法有规定时,赌博及打赌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涉及体育竞赛之赌博及打赌,对于参加竞赛之人亦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如不属于上述各情况,则法律允许之赌博及打赌,仅为自然债务之渊源。”而根据《澳门民法典》第396条有关对自然债务的定义:“单纯属于道德上或社会惯例上的义务,虽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履行,但其履行是符合公平要求者,称为自然债务。”
法定债务意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的债务,而自然债务无法得到司法途径保护,只能依照债务人的自愿履行。
澳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因赌博会产生债务关系,但结合实践,通常认为相关债务关系包括因赌博本身之间产生的债务关系以及为赌博而产生的借贷关系。认定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为法定债务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
(1)法定债务
《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一条规定:“本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幸运博彩范围内的博彩或投注信贷业务。”第三条规定:“一、下列实体获赋予从事信贷业务的资格:(一)承批公司;(二)获转批给人。二、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人亦获赋予资格,透过与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订立的合同从事信贷业务……六、信贷关系仅可发生于:(一)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间;(二)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间;或(三)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之间。”第四条规定:“按照本法律的规定提供信贷,则产生法定债务。”根据上述特别法可知,只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信贷主体方可从事借贷行为。当债权人为博彩信贷实体时,该债务才是法定债务。
因此,在选择适用澳门法律的法院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980号判决认为,“鉴于原告不具备从事博彩信贷业务的资格,不符合《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情形,故案涉博彩信贷债务不产生法定债务,仅属于澳门法自然债务之渊源,构成澳门法中的自然债务。澳门法规定的自然债务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履行时法律不强制其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时,债权人可予受领,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由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非法债务
学界②与实务界存在如下观点:根据澳门第8/96/M号法律《非法赌博》第13条③“不法借款”条款,结合《澳门刑法典》④第219条“暴利罪”的构成要件,当出借人利用赌客陷入博彩失利导致的精神脆弱状态(如认知能力下降、自制力缺失)发放贷款时,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乘人之危”的违法放贷。若借贷行为未满足《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资金交付将被定性为违法性给付,出借人更可能因符合“意图获得显失公平的财产利益”之主观要件,构成刑事犯罪。
2.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应受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情况,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也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的行为应受处罚。
可见,中国内地法律明确禁止赌博,相关借贷合同无效,尽管内地法院一致认为合同无效,但法院对无效后果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二是判定返还本金。
(1)不予保护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59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4648号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赌博是中国内地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相关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其中,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在(2024)川0703民初3490号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原告向被告提供赌资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其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款项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若判令被告返还赌资,则赌资出借行为会屡禁不止,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本院对原告出借赌资的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2)返还本金
然而,更多的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本金。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66号判决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该600万元本金,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但无权请求按约支付利息。”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2287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576号案件亦作出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本金。值得注意的是,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8民终1039号二审判决中,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对借贷不予保护的认定⑤,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故被告取得原告的155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应当返还。
当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时,当事人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⑥主张财产返还,始终是实务与理论界的争议焦点。回溯立法进程可见,民法典编纂期间曾有学者主张建立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但该方案最终未获采纳。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呈现显著分歧。
从法理层面分析,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责任本质上属于恢复原状请求权,其功能在于消除无效法律行为造成的财产变动,不具有惩罚功能,故原则上不应考察当事人过错,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因缺乏合法来源而须返还。
笔者认为,对于严重违反强制性规定或深度冲击公序良俗的合同(如赌博借贷),应结合给付目的违法性程度、当事人主观恶性等要素,以维护公序良俗原则为核心,判定是否返还财产。聚焦赌博场景,鉴于赌博行为具有个体成瘾性危害与社会治理负外部性双重特质,且出借人在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仍主动提供资金,此时若支持本金返还,无异于变相鼓励赌资流通。故在类案中,应综合考量各因素,通过否定返还请求权实现法律评价的一致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注释在未明说的情况下,本文所指原告均为出借人,被告均为借款人。《澳门博彩业法律制度研究》,李治洪着,出版:澳门基金会;出版日期:2000年9月。根据1996年7月22日颁布的第8/96/M号法律《非法赌博》第四章“关于不法借款”中的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凡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财产利益,向人提供用于赌博的款项或任何其他资源者,处相当于高利贷罪的刑罚。二、在赌场作出的高利贷或消费借贷,推定是为博彩提供。为了有关效力,所有特别用于经营博彩的附属设施及其他从事艺术、文化、娱乐、商业或与旅游业相关的活动的邻接设施,均视为赌场。三、消费借贷借用人之行为不受处罚。”《澳门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暴利”的处罚规定为:“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财产利益,利用债务人的困厄状况、精神失常、无能力、无技能、无经验或性格软弱,或者利用债务人的依赖关系,使之不论在任何方式下作出承诺或负有义务,将金钱利益给予自己或他人者,而按照事件的情节,该金钱利益明显与对待给付不相称,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款项亦系赌资,如判令返还借款本金,则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造成与治安管理领域和刑事司法领域相冲突的法律后果,有违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亦会起到不良的法律引导作用。对于非法债务,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律师简介
张付忠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深圳市律师协会福田律工委公益事务工作中心主任、第五届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200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专注于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及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擅长识别各种商业行为中的风险点,并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风险预防与救济方案。主、参编《公司法实务操作原理·规则·适用》《涉外法律适用·风险防控法律实务》《律师实务与研究(上)》《律师实务与研究(下)》等多部著作
刘茂兴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争议、民商事诉讼和仲裁、公司法律顾问等,同时为多家大型科技、珠宝、建设工程、商业地产运营企业提供咨询、合同起草修订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参与办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及多宗大额商事仲裁案件,在诉讼和非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郭佩君实习律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公司法、劳动法等民商事领域法律服务工作,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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