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机关的强势指控,到一审法院的折中定罪,到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再到重审期间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一个“无罪”案件的诞生,是当事人和辩护团队合力奔跑两年的无声成果。
一、特殊的委托人
初次约见委托人时,她身上流淌着明显异于常人的局促与不适。
委托人与主办律师可谓同门——都是毕业于W大法学院,只是她早两届;也可以说是同行——委托人刚毕业时也曾到深圳做律师,只是很快就转行经商去了。同样是法学科班出身的她,现在以当事人的身份坐在咨询席上,那种局促和不适,自然远非一般人所能感同身受。
几个月前,委托人被T市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刑事拘留,后虽以认罪认罚换取了取保候审,但案件已被T市检察院移送T市法院审理。
找到我们的原因也很简单:其一,此前所谓“系统熟人”推荐的律师,仅草草向检察院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随后便要求继续跟进并增加收费;其二,一个有着同门背景并且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团队,无论案件结果走向如何,相对于别人或许能多几分用心和担当。
二、跨越七年的追诉
正式确定委托后,主办律师立即与承办法官取得沟通,并在承办法官的帮助下顺利实现异地阅卷。由于时过境迁,辩护团队只能采用“边阅卷、边求证”的方式,与委托人进行多次面谈,厘清案件脉络:
A公司是煤炭深加工业务链中的大型企业,对煤炭有着较大需求。2014年左右,委托人机缘巧合之下认识了A公司的高管刘某,于是开始以A公司代理的名义在T市一带收购煤炭,归拢后再统一供应给A公司或A公司指定的企业,并从中赚取差价。A公司实际未与委托人签订任何合作协议,也不向委托人支付任何代理报酬。也即,对于A公司而言,委托人兼具供应商与表见代理人的两重身份。
2014年4月份,委托人向A公司供应了价值190万元左右的煤炭。因委托人系自然人,不具备向A公司开票的资质,与此同时,委托人的散煤供应商孙某刚好有多余的销项发票并请求委托人帮助处理,委托人遂直接借助孙某名下的C公司完成了该笔交易。2014年5月份,A公司指示B公司通过转账及承兑汇票背书方式,向C公司付款共计190万元。同年8月份,委托人根据A公司的指示,让C公司向B公司开具13张增值税发票,价税约148万元(税额约21.5万元)。该宗交易完成后不久,因煤炭业务市场下滑,委托人离开T市,不再从事相关业务。
2019年2月左右,X市税务局在核查该市D公司虚开增值税专项发票案时,发现D公司曾于2014年8月向C公司虚开销项发票约94万元(税额约13.6万元),遂将C公司涉案线索移送T市公安局。
2019年3月3日,T市公安局正式对C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项发票罪一案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T市公安局追加认定C公司向B公司开具的148万元增值税专项发票也涉嫌虚开。至此,C公司一共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242万元(税额总计约35.1万元),其中94万元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48万元系“为他人虚开”。对此,孙某供述称“C公司与B公司、D公司之间均没有实际业务往来,是委托人请我帮忙向B公司开销项发票,也是委托人承诺让D公司向C公司开具销项发票用以弥补进项。”
2020年3月25日,孙某被T市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20年5月29日,T市公安局签发对委托人的拘留证并上网追逃。2021年10月14日,委托人在其经常居住地被Z市公安局抓获并移交T市公安局。此时,无论是距离C公司虚开给B公司,亦或是D公司虚开给C公司,都早已过去7年之久。
三、一波三折的一审
理顺案件脉络后,鉴于委托人始终坚称存在真实交易且从未指示D公司虚开给C公司的事实,辩护团队虽然深知委托人已经认罪认罚的现实下开展无罪辩护的难度,但仍然也只能决定全力以赴。
(1)推不开的时效之门
借助追诉时效展开辩护是辩护团队阅卷后首先考虑的辩护切入点。理由有二:
其一,从法律层面来看,时效辩护存在可行空间。根据刑法,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的,不再追诉。同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也即,委托人涉嫌虚开税额35.1万元的情况下,无论最终是否构罪,追诉期最长是5年。案涉虚开行为结束于2014年8月,T市公安局虽然于2019年3月3日对C公司进行立案,但仅仅是对事立案,其对委托人签发拘留证的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显然早已超出5年;
其二,从策略层面来看,时效辩护或可规避无罪辩护的尖锐性。如前述,本案毕竟是一个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而且委托人前面的律师也开展了部分无罪辩护工作,但未获得承办检察官的认可,辩护团队在尝试与承办检察官做案情沟通时,也明显察觉到了承办检察官对于本案指控的强势。这些不利因素的叠加,迫使辩护团队不得不考虑寻找一个更和缓的辩护策略,使之既能回避无罪辩护的尖锐,又能实现无罪辩护的效果。
时效辩护,正是辩护团队当时找到的最优方案。
令人遗憾的是,辩护团队的时效辩护并未如预期奏效。案件开庭前,检察官突然向法院补交了一份由T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声称委托人有多个身份信息,行踪不定、使用身份不明,才耽误了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说明还附了已查实的委托人所有身份信息。显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已经关注到辩护团队的策略并开始修补本案在时效问题上的漏洞,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存在逃避侦查行为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他们有意将委托人拥有多个身份的事实解读为一种刻意逃避侦查的行为。尽管辩护团队再三强调委托人取得多个身份的时间早于虚开时间且自案涉虚开行为发生后一直使用指控身份生活甚至参与民事司法诉讼,不具有逃避侦查的故意,同时还从立法、理论观点、类案实践等多个角度向法庭展开了辩护,但法庭最终仍然认定“逃避侦查”成立,未能采纳辩护团队关于时效已过的辩护意见。
(2)艰难叩开的无罪之窗
由时效之门通往程序性无罪的快速通道既然已经确认堵死,辩护团队便不得不直面实体性无罪辩护的高压,但好在无罪辩护并未全然不通。彼时,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出台,但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已逐步强调“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要件,而真实交易正好可以阻断这一故意的成立。权威判例亦开始倾向认为,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如果委托人坚称的真实交易被验真,在充分借势已经转变的司法裁判倾向的基础上,无罪辩护自然可以夹缝求生。当然,为实现这一目的,辩护团队必须先搬走横跨在无罪辩护路上的两座大山:1.如何向法庭解释委托人的认罪认罚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2.在案证据几乎不体现委托人叙事的情况下,如何证明真实交易的存在。
第一座大山的迁移,得力于委托人的释明。委托人告诉我们,拘留期间之所以认罪认罚,是因为在国外求学的孩子患有严重抑郁症,每晚必须跟母亲通话纾解。为尽快取保、与孩子取得联系,不得不暂时认罪妥协。辩护团队翻看了委托人跟她孩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该说法确实属实,委托人孩子对于母亲的情感需求已经远超一般人,几乎把自己的母亲当成了心理咨询师,尤其委托人被拘留期间,刚好撞上孩子再次面试失败,其苦寻母亲的通话频频不绝,其留言中流露出的绝望与明显的厌世倾向令人揪心。辩护团队将这些微信聊天记录全部整理提交法庭后,一审法官对于委托人转变认罪认罚态度给予了充分的理解。
第二座大山的迁移,则得力于辩护团队和一审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以及那一点应属于委托人的幸运。“与A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毕竟只是委托人的一面之词,要使法庭相信委托人的说辞确有其事,必须先自证以撕破指控防线。为此,我们制定了三条路径:1.要求委托人不放弃尝试寻找相关交易的蛛丝马迹,毕竟时过境迁不代表全无痕迹;2.对交易环节中牵涉到的A、B两公司进行信息穿透,看能否获取有用信息;3.申请法庭向A公司高管刘某调查,并调取A、B公司2014年的经营档案。
或许正是那点应属于委托人的幸运,先是辩护团队发现了一份A公司与其他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其中明确载明委托人正是A公司的煤炭供应商;随后,是委托人在搬家过程中意外找到了十年前使用的一部旧手机,里面赫然保存着孙某请委托人帮忙处理发票、刘某与委托人沟通供货细节的短信记录;紧接着,辩护团队两次飞赴A、B公司所在地,几经曲折,在B公司的控股公司的档案库里,意外找到了尘封已久的相关交易凭证,并将相关线索及时反馈给主办法官;再接着,承办法官同意了辩护团队的取证申请,亲自同主办律师到A、B公司调查,成功调取到相关交易的财务记录、付款凭证;最后,辩护团队通过手机短信提示,试探性登录了委托人早已弃用的邮箱,竟从中找到了由B公司与C公司分别代表A公司和委托人签订的部分买卖合同。
不断浮现的客观证据兼之对司法裁判倾向的充分阐释,使得一审法官基本倾向于采纳辩护团队的无罪意见,据说承办法官曾一度建议检察机关考虑撤回起诉。那一刻,无罪之地似乎近在眼前。
(3)咫尺天涯的无罪之地
就在委托人和辩护团队因法庭两度裁定中止审理、检察院主动建议延期审理而对案件结果满怀期待时,案件走向却陡然生变。
承办法官突然开始询问委托人是否愿意就检察院指控的第二单虚开事实认罪认罚,并让辩护团队争取做通委托人的工作。
案情梳理时我们提到,本案其实牵涉两单指控事实:
指控一:委托人指示C公司向B公司虚开销项发票;
指控二:委托人指示D公司向C公司虚开销项发票,以弥补C公司的进项不足。
可以说,自委托人推翻认罪认罚以来,控辩双方的交锋始终围绕指控一展开,法庭调查也聚焦于此。因为从证据角度来看,在案证据除了孙某的供述,并无其他线索能够指向委托人与第二单指控存在关联。特别是孙某主动请托委托人帮助处理多余发票的短信记录被找到后,所谓“因帮助委托人向C公司开具销项发票导致进项不足,故委托人又特意安排D公司向C公司开具销项发票”的说法已不攻自破。无论如何,仅从证据角度来看,辩护团队无法想象第二单指控能够成立。
承办法官在沟通过程中释放的善意,使辩护团队充分理解其立场转变的不得已,并隐隐意识到,第二单指控事实的成立已经是不可逆转的结局。委托人和辩护团队面临案件承办以来最难的选择:就第二单指控事实重新认罪认罚,本案或可以远低于最开始的建议量刑甚至是缓刑结束;继续坚持全案无罪,但可以预见只能在下一个诉讼阶段争取机遇。
几番沟通后,对于无罪初心的回望还是战胜了对于妥协结局的盲从。
委托人和辩护团队回绝认罪认罚建议不久,第二次庭审如期召开。还未从大病中彻底康复的委托人站在被告人席上,坚定地否认了第二单指控,辩护团队随之就该单指控的无法成立进行了详尽论证。之后,就第二单指控的有罪判决,如期而至。
四、峰回路转的二审及重审
刑辩律师对于二审改判无罪的艰难,体会往往更深。
案件进入二审后,困难果然接踵而至。几次案情沟通,二审主办法官先后就辩护团队所提到的时效问题、证据不足问题流露出了恐难采纳的态度,并提议委托人继续考虑二审阶段认罪认罚以争取从轻处理(适用缓刑)。应该说,二审主办法官的态度和提议远比一审时更动摇委托人和辩护团队的无罪决心,毕竟案件一旦迎来终审判决,就不再有回头机会了。
但主办法官在沟通过程中不经意流露出的同情,又让我们意识到案件还远不到放弃坚守的时刻。如果无罪辩护理由真的站不住脚,没有一个法官会对一份有罪判决存在心理负担,而既然无罪辩护可以站住脚,有什么理由在距离终点不远处倒下呢?
二审庭审中,委托人和辩护团队继续坚持无罪辩护意见。庭审后,主办法官又先后两次来电,希望我们做委托人的工作,以认罪认罚换取更轻判决,委托人和辩护团队再次明确拒绝,而且明确表示:如果二审坚持有罪判决,我们一定坚持申诉!此次通话不久,辩护团队忽然接到二审主办法官的电话,电话里,二审主办法官略带歉意地说:“只争取到了发回重审。”
显然,二审主办法官低估了她所争取到的结果的冲击力。没有人不期待最好,只是有时候更好,就已经很好。
来电当天,案件裁定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有关罪与非罪的问题再度焦灼,控辩双方在重新开庭中所展示出来的互不退让架势更是使案件审理举步维艰,面临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关于重新认罪认罚的声音更是不绝于耳。但令人欣喜的是,就在案件走向扑朔迷离之际,检察机关在重新开庭后突然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起诉。案件彻底峰回路转。
五、结语
刑事辩护领域一直流传这样一句话:刑事追诉的车轮一旦启动,再想刹车喊停,就很困难了。本案的办理过程,恰是这句话的深刻写照!在本案的一审、二审、重审过程中,辩护团队关于无罪的呐喊络绎不绝,但这些呐喊总是很轻易就能被刑事追诉车轮所发出的噪声吞没。国家机器面前,个人的力量似乎总是如此渺小。
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些不被听见的时刻虽然令人彷徨与无助,但却绝不能成为我们停止呐喊的理由——因为你永远无法确定,在刑事追诉这辆马车上,是否还坐着像本案一审、二审主审法官这样愿意倾听的人;你更要始终相信,心有坚持,再微弱的呐喊也会在稀薄的空气中积累力量,最终穿透这辆失控的马车,传达给那些愿意倾听的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