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6月1日,AI虚拟艺人Yuri尤栗发布vivoS60的商业推广音乐视频,关注者评论“已下单”,更有粉丝表示“出联名款必买”。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爆发,洛天依、柳夜熙、Yuri尤栗等AI虚拟艺人频繁现身商业广告,成为品牌营销的新宠。但在流量与热度背后,AI虚拟艺人广告的合规问题也日益凸显:这种新型广告形式是否违反现行《广告法》?哪些行为会触碰法律红线?违法后谁来承担责任?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为您全面解析。
一、AI虚拟艺人广告:合法有边界,越线即违法
(一)AI虚拟艺人不属于《广告法》规制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Yuri尤栗为例,AI虚拟艺人虽在其相关作品中作为商品的代言人出现,但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因为其并非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该AI虚拟艺人代言商品存在问题,无法就该AI虚拟艺人进行追责。
但这并不意味着AI虚拟艺人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或相关代言广告存在违法情况就无主体应承担责任。广告背后的广告主(指商品、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指设计广告者)、广告发布者(指发布广告者)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AI虚拟艺人这些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
AI虚拟艺人广告的核心违法风险主要集中在虚假广告、推荐未使用商品及未履行法定标识义务,涉及多部法律法规:
1.涉嫌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广告法》明确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利用AI技术虚构商品性能、使用效果、销售状况等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即构成虚假广告。例如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首例AI虚假广告案中,企业利用AI伪造消费者抢购汽车的火爆场景,最终被依法处罚。
在Yuri尤栗2026年6月1日发布的音乐视频广告中,展现出了Yuri在水下拍摄的画面,而根据笔者询问vivo官方旗舰店工作人员,vivoS60手机并不具备水下清晰拍摄的功能,虽然该款手机防水,但并不建议在水下直接使用。



笔者认为,很难说明该音乐视频广告没有包含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具体以司法实践判断为准)
2.推荐未使用产品,可能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在该音乐视频广告中,为了凸显vivoS60手机拍照的清晰程度,出现以该款手机拍摄AI虚拟艺人Yuri尤栗的画面。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AI虚拟艺人由于其虚拟特性,无法对商品进行使用。虽然如前述分析,AI虚拟艺人并非《广告法》上的广告代言人,无法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但是考虑到广告的实际效果和影响,并结合我国的司法习惯,笔者仍建议AI虚拟艺人背后团队能够避免出现AI虚拟艺人使用相关商品、服务的画面。

3.未显著标识AI生成内容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对AI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必须在合理位置进行显著标识,仅使用“AI”话题标签不符合法律要求。若广告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虚拟艺人及相关场景由AI生成,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将涉嫌违法。
二、AI虚拟艺人广告违法,谁来“背锅”?
AI虚拟艺人本身不具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违法后果由其背后的相关主体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一)核心责任主体认定
根据虚拟艺人类型、责任主体的不同,笔者制作如下表格供读者清晰了解在AI虚拟艺人广告中应担责的情形。
虚拟艺人类型责任主体法律角色责任依据法律风险
非真人建模型(如Yuri尤栗、洛天依)运营主体(创作团队/公司)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运营方负责虚拟艺人的内容制作与发布,无法以“技术中立”为由免责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真人建模型(如明星虚拟分身)原型真人+运营主体广告代言人+广告经营者消费者基于对真人的信任购买商品,真人可能被认定为实际代言人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类型广告主(品牌方)广告主《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首要责任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平台方互联网平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互联网平台深度参与了广告内容的制作、编辑、审核,或者对广告发布具有决定权,则可能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未尽审核、制止义务的,需承担相应连带责任通常情况下,主要承担的是监管责任,而非广告发布者的连带侵权责任。
(二)三大法律风险
1.高额行政罚款风险
发布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3-5倍罚款;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100万罚款
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处广告费用5-10倍罚款;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200万罚款,可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连带赔偿风险
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主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发布的,承担连带责任。
3.刑事风险
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如造成多人重大财产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AI虚拟艺人广告合规指南:守住这三道防线
为规避法律风险,我们建议AI虚拟艺人运营方、广告主及相关主体履行以下法律义务,建立全流程合规体系:
1.严格控制广告推广程度,区分“展示”与“推荐”
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AI虚拟艺人的广告推广行为可以划分为“客观展示”和“推荐证明”两类。
✅合法可做:单纯展示产品外观与客观参数
若AI虚拟艺人仅作为视觉载体,在广告中手持产品展示外观设计、颜色款式,或配合字幕、旁白陈述产品客观技术参数(如手机的屏幕尺寸、处理器型号、摄像头像素、电池容量),不涉及任何性能评价或使用感受,属于合法的广告表现形式。例如Yuri尤栗在视频中手持vivoS60展示机身外观的行为,笔者认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建议禁止:任何主观试用反馈与效果承诺
由于AI虚拟艺人不具备物理实体,无法真实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不建议AI虚拟艺人作出任何基于使用体验的主观评价或效果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类“拍照超清晰”“游戏一点不卡”“信号特别强”、食品饮料类“口感绝佳”“喝了能瘦身”、日用品类“特别好用”“用一次就见效”。不建议AI虚拟艺人通过语言、表情、动作暗示产品使用效果,例如不能通过展示清晰的自拍画面来暗示“拍照效果好”,只能客观陈述“配备5000万像素主摄”。
此类表述若无真实的第三方测试数据或真人试用记录支撑,将直接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若必须在广告中出现产品使用场景,笔者建议明确标注“场景演示,实际效果以实物为准”。相关判断标准以司法实践为准。
2.建立真人试用留存制度,解决“AI无法试用”的核心问题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要求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虽然AI虚拟艺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代言人,但为避免被认定为虚构使用效果,笔者建议广告经营者建立完善的真人试用机制。
针对非真人建模型虚拟艺人:由运营方或广告主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真实、全面的产品试用,试用时间和数量需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同时留存完整的试用报告、测试数据、试用过程照片及视频,存档备查至少三年。
针对真人建模型虚拟艺人:必须由原型真人亲自试用产品,并签署书面试用确认书,明确试用时间、过程及真实感受。消费者基于对真人的信任购买商品,真人需对推荐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强制履行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
所有AI虚拟艺人参与的广告,建议在视频片头、片尾或画面显著位置标注“本广告人物形象/部分场景由AI生成”,字体大小、颜色需清晰可辨,同时将标识信息嵌入视频元数据水印。仅在视频简介或话题标签中提及AI生成,不符合法律要求。
结语
AI虚拟艺人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为品牌营销带来了全新的可能性,但技术创新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无论是运营方还是广告主,都应当树立“合规先行”的理念,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控,才能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如您在AI虚拟艺人广告合规、合同审查、侵权纠纷处理等方面有任何法律需求,欢迎咨询本所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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