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论坛 | 把知名游戏角色“喂”给AI生成短剧,侵权吗?

作者:星辰律所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6-07-02

引言

在AI生成短剧的热潮中,不少游戏玩家发现,很多AI短剧中的角色频频与知名游戏形象“撞脸”。从五官发型到服装配饰,甚至性格设定都高度相似。假设创作者将知名游戏中的角色形象作为训练素材“喂”给AI视频生成平台,或者通过精准的提示词指令,让AI生成与游戏角色外观、性格高度相似的人物内容。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游戏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为了清晰解答这一问题,我们将其拆解为五个核心法律问题逐一分析:

 

  1. 游戏角色的外观、形象是否能够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实践中相关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及判断标准有哪些?

  3. 在AI生成内容领域, AI视频生成平台、短视频平台是否需要对侵权事实承担责任?

  4. 在认定侵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和救济?

  5. 各方主体应该如何完善自身合规经营?

     

一、游戏角色形象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游戏角色并非简单的线条和色彩堆砌,而是融合了文学设定与美术设计的复合表达。一个成功的游戏角色,其发型、五官、体型、着装、色彩搭配乃至标志性动作,都凝聚了创作者大量的取舍、选择和创造性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四条的规定,具有独创性的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司法实践中,法院早已明确这一裁判规则:只要游戏人物形象在上述视觉元素的整体组合上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就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依法受到保护。目前,绝大多数游戏公司都会为其核心角色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固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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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游戏角色著作权登记示例

关于权利归属,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完成初步举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游戏作品上署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将被推定为著作权人。

 

二、侵权判断标准

  1. AI生成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

判断利用AI生成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核心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即被诉侵权内容是否保留了原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核心表达。

 

具体到AI生成短剧场景,如果AI短剧创作者将游戏角色形象作为训练数据喂给AI视频生成平台,或者输入明确指向特定游戏角色的提示词,导致AI视频生成平台生成的角色在视觉外观、性格特征上与特定游戏角色高度近似,直接体现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那么就会被认定为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这种侵权行为可能同时触及两项著作权权利:

 

(1)侵害复制权:如果AI生成内容与原游戏角色几乎完全一致,本质上是对原作品的数字化复制。

 

(2)侵害改编权:如果AI在保留原角色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其服饰、场景等进行了一定改动,形成了新的表达,则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存在争议,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保护。不过,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通常不能并行适用。在法律适用中,法院一般会优先审查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若无法认定,或者权利人明确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主张,则可独立依据该法进行审查。

 

根据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一款游戏经过长期运营和大量推广,其角色名称、外观形象、性格特征等元素已经与游戏本身建立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那么这些元素就会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此时,他人擅自将这些商业标识作为AI生成内容的素材,或者通过提示词生成高度相似的形象,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AI短剧与游戏权利人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造成市场混淆的,即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混淆行为,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此外,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必须以同类竞争产品或行业为前提?笔者认为,在本文语境下,反不正当竞争并不以处于同业或经营同类产品为前提。若短视频中的角色与游戏角色虽属不同业务形态,但双方存在交易机会、用户、流量、数据等资源层面的争夺,被诉行为又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攫取他人竞争成果或扰乱竞争秩序的,可能会被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三、AI视频生成平台、短视频平台的法律责任

在AI短剧侵权的完整链条中,法律责任并非只由直接的创作者承担。AI视频生成平台和视频发布平台作为重要的参与方,同样面临着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AI视频生成平台的法律风险

 

AI视频生成平台是内容生成的源头,其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 训练数据侵权风险:平台在模型的预训练和优化阶段,如果使用了未经授权的游戏角色形象作为训练数据,直接违反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训练数据来源合法”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2.输出内容侵权风险:即便训练数据本身合规,如果平台在算法设计中内置了诱导生成侵权内容的机制,或者对用户生成的、显而易见的侵权内容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过滤义务,仍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侵权人。“技术中立”原则在此类案件中通常不能作为免责抗辩,这一观点在(2020)京0491民初9526号、(2024)浙01民终10332号等多个判决中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3.标识义务违反风险: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平台必须对其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显著标识。未履行该义务的,将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视频发布平台的法律风险

 

视频发布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载体,主要承担“过错责任”原则下的间接侵权责任。

 

  1. “通知-删除”规则下的连带责任:如果平台在收到权利人符合要求的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将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帮助不正当竞争的风险: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AI短剧中存在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游戏角色的混淆行为,仍然为其提供流量推荐、置顶推广等服务,将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权利人如何救济?

当AI生成的短剧内容与受保护的游戏角色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首先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如果该游戏及其角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擅自使用行为导致了公众混淆,还会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主张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 停止侵害:要求侵权方立即下架、删除侵权的AI短剧内容,停止使用侵权角色形象。要求视频平台下架、删除侵权内容。

     

  2.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相应范围内发布声明,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

     

  3. 赔偿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则:

 

(1)优先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如果能够证明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该权利的正常许可使用费,将以此为基础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如果前述三项均难以计算,法院将综合考虑权利类型、市场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在法定限额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3)主张惩罚性赔偿:如果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大规模、产业化侵权),则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

 

(4)赔偿合理开支:权利人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法院应当判令由侵权人承担,且这部分费用在赔偿数额之外单独计算。

 

除了民事救济途径外,权利人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投诉,要求对侵权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大规模侵权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AI视频生成平台、视频平台及AI短剧创作者的建议

面对日益趋严的监管和司法环境,各方都应建立健全合规体系:

 

  1. 我们建议AI视频生成平台:确保训练数据来源干净、对生成内容进行侵权过滤、对所有输出结果进行合规标识。

     

  2. 我们建议视频发布平台变被动应诉为主动防控,针对AI短剧建立更严格的审核标准和更快的侵权响应机制。目前,红果短剧等主流平台已经率先发布规则,并开展AI短剧素材违规使用、无授权盗用等行为的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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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红果短剧关于持续治理AI短剧素材违规使用行为的公告

3. 我们建议AI短剧创作者:

 

(1)坚持授权先行:在生成包含任何知名IP元素的内容前,务必获得权利人的明确书面授权。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将“二次创作”作为侵权的挡箭牌。

 

(2)核查素材来源:使用开源数据集或第三方模型时,务必仔细审查其许可协议,明确商用权限范围,并建立完整的素材使用台账。

 

(3)履行标识义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AI生成的内容进行显著标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4)坚持原创:从长远来看,依赖“撞脸”知名IP的作品只能获得短期流量,无法建立自身的品牌和用户粘性。只有坚持原创,打造具有独特魅力的角色和故事,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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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网友对撞脸AI短剧的评论

合规投入虽然会增加短期的创作成本,但远低于侵权赔偿、项目下架、品牌受损等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

 

结语

AI生成短剧“撞脸”游戏角色形象的问题,本质上是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在新时代的一次激烈碰撞。AI技术极大地降低了内容创作的门槛,但这绝不意味着创作可以“无底线”。无论是AI内容创作者、AI视频生成平台、视频平台还是权利人,都应关注立法与司法动态,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探索创新,共同推动AI内容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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