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论坛 | 为什么LV一审告赢了茉莉奶白

作者:星辰律所 来源:星辰律师 时间:2026-07-07

2026年6 月 29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下称 LV)诉茶饮品牌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茉莉奶白侵害 LV7 件四叶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合计 1030 万元,同时要求其停用侵权标识、全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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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LV老花图案及茉莉奶白包装图案

判决引发全网热议,#LV 你的身后空无一人#冲上微博热搜。舆论普遍共情茉莉奶白,同时抛出一连串疑问:

1.LV为什么能一审胜诉?

2.和中国传统纹样高度相似的图案,LV 怎么能注册成商标?

3.奶茶和箱包完全不是一类商品,怎么会构成混淆?

4.LV 不差钱,为什么非要揪着一个茶饮品牌不放?

星辰律师将一一拆解上述公众最关心的 4 个核心问题。

 

一、为什么 LV 能一审胜诉?

商标侵权的判定有清晰的法定要件,本案中 LV 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核心有五点:

 

1. LV的四叶草权利基础扎实,可跨类保护一审判决认定LV 的四叶草图形为已核准注册的有效商标,且因百年持续使用、具备极高市场知名度,在本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突破商品类别限制获得保护,并非只能在箱包服饰领域维权。针对一审判决的该部分内容,网络上亦有许多不同的声音,LV的老花整体组合商标可在个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代表该老花组合中的四叶草商标亦可认定成驰名商标,如若单独的四叶草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不应跨类保护,该观点或许会在二审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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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LV老花图案及茉莉奶白包装图案

2. 茉莉奶白的四叶草属于商标性使用。茉莉奶白将涉案图形广泛用于门店招牌、饮品杯身、品牌周边等核心位置,作用是识别商品与品牌来源,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3. 二者标识高度近似。LV 的商标是一个复合的视觉组合,该组合中的四叶草图形也已单独注册为商标,LV公司对此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比双方的四叶草图形,在构图结构、线条比例、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重合。

 

4. 存在混淆可能性。法律上的混淆不止 “把奶茶当成 LV 出品” 的来源混淆,还包括误以为双方存在联名、授权、赞助等关联关系的混淆。当前奢侈品与新茶饮跨界联名已是行业常态,比如喜茶与Fendi此前就有联名产品,消费者看到茶饮上使用与 LV 高度近似的标识,极易产生品牌合作的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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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奢侈品与奶茶品牌联名

5. 存在主观故意。茉莉奶白曾多次申请相同或近似图形商标,均被商标主管机关驳回或宣告无效,但其仍在全国范围大规模商用,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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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网传一审判决(未生效)理由

 

二、四叶草纹样源自传统文化,LV 为什么能注册成商标?

这是本次舆论争议最大的问题:四叶草、宝相纹都是中国传统纹样,属于公共文化资源,凭什么被一家外国品牌注册成商标独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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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传统纹样的运用与LV老花图案对比

笔者认为,这个疑问本质上混淆了著作权的独创性与商标的显著性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

 

  1. 著作权保护的是原创表达,要求作品体现作者的独创性劳动,直接照搬公有领域的纹样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2. 商标保护的是识别功能,核心要求是“显著性”—— 即能够让消费者清晰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并不要求图案完全从零原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罗列了几种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该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性”来源有2种:一种是标志本身设计独特,直接具备区分作用(固有显著性);另一种是即便基础元素来自公有领域,经过品牌长期、持续、大规模的商业使用,让公众一看到该图案就唯一对应到特定品牌,形成了 “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同样可以获准注册。比如博柏利(Burberry)的经典格纹,基础格纹本是通用设计,但经长期使用与品牌深度绑定,获得了显著性,因此可以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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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经典格纹注册商标

笔者推断, LV 注册的四叶草图形之所以能够审批通过,是因为该图形经过 LV 品牌使用上百年,通过后天持续、大规模使用、推广从而获得了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的法定条件。但从笔者自身观点出发,单片四叶草图像的显著性弱于 LV 整片 Monogram 老花组合,其商标权利的保护边界、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存在讨论空间。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舆论场热议的 “文化挪用”“传统纹样公共属性”,和司法层面的 “商标侵权判定” 是两个不同的命题。法律只在现有规则框架内判断商标权利的边界,而公共文化资源的使用、文化源流的讨论,是更宏大的社会议题,无法通过一次商标诉讼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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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奶茶和奢侈品毫不相干,为什么会认定 “容易混淆”?

不少网友直言:喝茉莉奶白的时候根本不会联想到 LV,法院的混淆判断是不是脱离现实?

 

法律意义上的混淆,从来不是以 “资深消费者会不会认错” 为标准,而是以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认知为基准,且混淆的范围远不止 “把 A 当成 B”。

 

商标侵权中的混淆包括两类:一是「来源混淆」,即误以为侵权商品来自商标权利人;二是「关联关系混淆」,即误以为侵权方与商标权利人存在联名、授权、赞助等特定联系。本案恰恰属于第二种。被控侵权标识与 LV 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可能会让普通消费者产生关联误认。

 

再叠加茉莉奶白多次申请近似商标被驳回、仍坚持大范围使用的主观过错,加强了法院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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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LV 不差这一千万,为什么非要告茉莉奶白?

很多人调侃 LV 是 “等茉莉奶白做大了再收割”,这其实是对奢侈品知识产权策略的误读。一千万元赔偿对 LV 而言微不足道,其起诉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品牌符号的独占性与稀缺性,这才是奢侈品的立身之本。

 

从法律层面看,如果权利人长期放任他人在不同品类使用近似标识,会导致商标的显著性被逐步稀释,甚至最终沦为通用符号,丧失专用权,比如阿司匹林、优盘、蓝牙曾经都是某些品牌的专有标志或商标,后因行业广泛使用变成了商品通用名称,丧失了显著性。对于驰名商标而言,持续在全品类开展维权,是巩固商标权利、防止品牌淡化的必要操作。

 

从商业层面看,奢侈品的核心价值是符号区分度。消费者为 LV 付费,购买的不只是皮具本身,更是这个符号背后承载的高端定位与身份辨识度。如果放任四叶草标识被茶饮、快消等大众品类大规模商用,会让这个高端符号被 “大众化稀释”,逐步消解品牌的稀缺性与溢价能力。

 

因此,选择在侵权规模、市场影响足够大时启动诉讼,是品牌知识产权管理的常规操作,既可以一次性制止大范围侵权,也能对全行业起到警示作用。

 

 

 

目前本案仅为一审判决,茉莉奶白已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最终裁判结果仍有待二审程序确认。让我们共同期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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