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稿(以下简称“正式稿”或《婚家解释(二)》)发布。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根据反馈意见的修订,有时一个看似细微的文本变动,特别是涉及条款的适用条件范围、法律效果,往往会蕴含着重大的权益调整和对家庭、社会关系的深远影响。《婚家解释(二)》从征求意见稿脱胎而来的变动中,就有这样一处极易被忽视的变化——仅仅是删除了一个“的”字,牵涉语义逻辑,却可能彻底改变配偶在面对挥霍性打赏行为时,请求婚内财产分割的权益格局。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一变化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实践影响。
对比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与正式稿第六条关于直播打赏的条款,修订呈现出多维度的变化(见下图):

1.内容精简与聚焦:正式稿基于与民法典的法规衔接及实践争议考量,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未成年人打赏、低俗内容诱导打赏时平台返还责任等表述,使条文更聚焦核心法律关系;2.认定标准明确化:将“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直播打赏行为,明确量化为“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新增的“其”字,表明超出的标准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结合具体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进行判断,增强了规则的现实适配性;3.行为定性与法律衔接:正式稿将此类严重损害行为定性为“挥霍”,顺理成章地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财产分割、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惩罚性规定形成体系上的衔接与呼应,夯实了法律适用基础。
然而,在直播打赏条款的修订内容中,条文最后一句的细微文字调整却鲜少被关注。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表述为“(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处以两个“的”字为标志,清晰界定了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的两种并列诉请情形:请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条款的行文,明确将“少分或不分”的请求权限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
而正式稿第六条则将该句修订表述为“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或者”前第一分句句末“的”字的删除,打破了原有的语义结构。在笔者看来,这一变化使得征求意见稿并列情形转变为: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种情形下,受损方提出“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请求,均应得到法院支持。
这一字之差,背后关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保障、家庭关系修复以及权益平衡等重大问题。在征求意见期间,笔者曾思考并提出,在配偶一方挥霍性打赏导致夫妻共同财产严重受损时,即便不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也应当支持受损方请求对打赏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主张,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1.权益公平补偿:打赏方的挥霍行为,系一方不合理地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实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婚内财产分割时对其少分或不分,是矫正失衡权益、给予受损方公平补偿的必要举措;2.遏制不良行为:直播打赏行为常具有成瘾性,通过限制打赏方财产分配,可有效遏制其在婚内继续挥霍,保障家庭责任履行及其他家庭成员生活质量;3.维护婚姻稳定:若仅在离婚时支持少分或不分,可能迫使本欲维系婚姻的受损方无奈选择以离婚方式维护和保障经济利益。而婚内赋予该权利,能以惩戒手段促使过错方改正,为婚姻修复创造空间,契合家庭稳定的社会价值导向。
尽管正式稿第六条的表述存在一定歧义,且目前司法实践尚未关注到这一理解,但从立法修订语义逻辑与法律解释角度分析,这一变化仍为婚内财产分割中受损方主张打赏方少分或不分,预留了突破空间,理由如下:
1.修订意图推定:若正式稿无意改变原有规定,完全可沿用征求意见稿表述。“的”字的删除使语义产生不确定性,从司法解释修订的严谨性出发,可合理推断修订者存在变更原意的意图;
2.行文惯例分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简称《婚家解释(一)》)的行文惯例1,若新规定可直接适用《民法典》已有原则,通常会直接援引。从《婚家解释(二)》第六条的行文来看,当“严重损害情形”被定性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的“挥霍”情形之后,如果后面处理部分与该两条款的处理部分是一致的,按《婚家解释(一)》的行文惯例,则完全无须再重复行文,而应直接表述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可。因此,《婚家解释(二)》第六条最后一句的行文,并未直接衔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处理,而采用独立表述,隐含其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补充或调整;
3.措辞变动深意:正式稿除“的”字删除外,该句还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中的“依法”二字,不再直接指向依据《民法典》现有条款进行支持,结合“的”字删除引发的语义变化,似可推测正式稿意在创设一种区别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特殊处理规则,存在对受损方在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主张对打赏方少分或不分,被纳入法院支持范围的可能性。
在婚姻财产纠纷日益复杂的当下,这一细微的司法解释文本变化,如引起重视和讨论,或将引发婚内财产分割规则的突破效应。期待本文的探讨能引起学界与实务界的重视,为完善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保护机制、着眼长远化解类似纠纷提供新的思考视角,助力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婚姻财产法律秩序。
注释如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谢谢我尊敬的初中班主任、特级语文教师罗达公老师精心为我审修本文,让文章的观点和表述更加简洁准确明快,也谢谢我的同学和同事们为本文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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